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与采购单位及投标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那么,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呢?
1.中标人拒签合同,采购人想重新采购需向财政部门报告吗?
答: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无论是顺延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还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都不用向财政部门报批。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财政部《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可以改变项目名称,并以此为由不签合同吗?
如果项目名称为“×××设备硬件采购”,采购需求中对设备的软件系统有要求,投标人也进行了响应,采购人可以在签合同阶段以“项目名称只有硬件没有软件”为由不签合同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改变项目名称、不签合同均系违法行为。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