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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不得将这些要素作为评分项!

2020年11月06日14:4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一)"本地化服务"能在评标中加分吗?

1.不可设为投标门槛,否则限制外地供应商政府采购不能用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对本地化服务作出要求,可能会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失公正。《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列举了8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将本地化服务作为门槛来限制非本地投标人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2.可作为加分项。确保售后服务服务稳定性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需要本地化服务条款,对于重要的信息系统、软件、特种设备等招标项目,本地化服务条款也许是很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对于采购人而言,中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及时性是相当重要的。越是设备精密或是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对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越严格。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务必跟采购人多沟通,核实其采购需求,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和要求制定可量化的标准,避免不论项目是否需要都加上本地化服务加分条款的情况发生。

本地化服务作为加分项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地点关系到售后服务的质量、效率,售后服务机构连续经营时间关系到售后服务稳定性;同时,任何合法企业都能在中国境内注册常设或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的评分标准市合理的。

招标文件不得将这些要素作为评分项!

(二)产品不在节能环保清单内 招标文件列为加分项合理吗?

具体到实际案例,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了加分情形,将加分幅度调整的更合理,是可以的。

相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关键要把握好四点:

1.是要以相关标准为依据;

2.是要有客观证明材料,例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来支撑,不能仅凭供应商自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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