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评标活动中,我们发现在招标文件编制中经常会出现以下一些普遍带有共性的问题:
1.在资格审查阶段总想设置一些资格条件
目前国家放管服的管理趋势下,逐步在取消过去设置的、必须要有的资质资格条件,包括企业资质和执业(职业)资格,比如会计行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等其他的;还有有些行业管理正在改革资质管理方式,比如环评机构的资质已经不再颁发,只要具有从业资格的在业人员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
有些招标人(采购人)还将一些国家已经取消资质资格作为审查条件。
现实中,还有一些招标人在国家没有强制要求从业资质的行业,设置一些行业内部机构如协会、机构等颁发的资质审查条件。由于不是国家强制规定并统一颁发的,这些资质来源五花八门,招标人在评标阶段才发现,行业内有很多这样的资质,认那个不认那个、无法认定其效力。
设置这种资格审查条件的招标文件,不仅导致招标工作失败,而且也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的情况。
在国家逐步取消大部分资质资格的趋势下,招标人在资格审核环节的确存在着操作不便的情况。但是即使如此,招标人还是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规定,不能随意设置资格审核条件。
2.设置的一些资格审核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对象无法查验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