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串标”,最先想到的往往是投标人。其实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标”的情况也或多或少存在。他们的“串标”行为该如何认定?
近日,陕西省住建厅发文,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及认定处理方法,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1、串通投标:
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