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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报价修正“就低不就高”原则

2017年10月13日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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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报价“就低不就高”修正原则

某市的《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规定,投标报价修正应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当单价与数量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位为准,修改合价;反之,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反之,按原累加值。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反之,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举例来说,某投标文件的某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得出的综合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其分部分项工程费=1000(工程量)*200(综合单价)=180000元(合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修正原则,即“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此时,分部分项工程费=1000(工程量)*180(综合单价)=180000元(合价),需要把综合单价修改为180元/平方米。

该规定并非探求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定的对投标文件可以进行澄清、修正的前提要件,属于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实质的修改,不但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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