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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业主评审被证实有吃请行为应如何处理?

2017年08月16日11:47 

业主评审被证实有吃请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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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招标项目评标结果已经公示。经供应商举报后调查证实:业主评委在招标评标活动期间多次接收某投标人的吃请,但该单位并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请问:该评审结果是否有效?后期对该项目应该如何处理,要不要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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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主评委的评审结论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着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该业主评委在招投标活动期间多次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违背了上述规定,应当主动回避。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由于本项目已评审结束,建议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的规定,更换该业主评委,由更换后的其他业主代表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并打分汇总后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余依法抽取的评审专家的评审结论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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