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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施工单位来投标,这两家单位的法人是正常夫妻关系,两家公司的股份两个法人分别占85%和95%。也就是说两家公司老板就是他们夫妻两个。那么他们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能否认定为串标,中标结果有效吗?
这种情况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的原则。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并未明确夫妻分别控制的企业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具有相同的性质,同时参加投标必然会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因此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而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认定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