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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中,什么情况下应当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019年03月15日08:53 

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情况在实际招标采购活动中时有发生,为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并顺利开展,招标人应确保其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活动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

本文分析了招标投标活动中重新招标与重新确定中标人法律适用问题及其注意事项,旨在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重新招标及重新确定中标人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根据各类项目性质不同,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招标采购

所有招标项目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以上规定主要是考虑投标人或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时,不能保证投标必要的竞争程度,难以体现竞争择优选择交易相对人的立法目的。

按照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投标人”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三个,那么如果在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售卖期限截止时,购买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就已经少于三个了,这时明显可以推断得出,将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也必然少于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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