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认为:招标采购监管愈加严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战战兢兢”,对于法律没有严格要求的一般招标项目,为了通过审计,也参照依法必招项目的规定执行。采购管理的矫枉过正限制了业主单位的权利,导致采购管理能力和采购效率低下。
本期,小编将和大家分享采购中“矫枉过正”的几个实例,这些无奈的情况你是否也遇到过呢?
1、“泛招标化”倾向明显,采购人员要背锅吗?
“泛招标”在百科中的解释是,借鉴招标采购的形式和程序进行的采购,通常的形式有议标、比选。由于《招标投标法》对企业采购中非招标采购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于是部分地区为管控采购流程,直接给招标“换新名”来规范本地区非招标采购。
除了这一点,从字面意思看,“泛招标”也指招标泛滥,即招标范围扩大,导致一些不必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也必须招标。比如,一些国企规定,只要是符合“421”标准的,不管是不是工程建设项目,通通要招标。
“泛招标”化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呢?有人说,这是采购人员的不作为。采购的目标是降本增效,一些采购人员为了片面追求“流程正确”,不关注采购标的的特点、不匹配合理的采购方式。然而,从更深一层看,在各部委密集发文的背景下,如果采购领导高度重视招标工作,那么审计监察往往就会非常严格,采购人员疲于回复“金额这么大为什么不走招标”、“邀请方式是不是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等问题,为避免被审计,只能选择招标采购方式,最终导致“泛招标”现象。
2、“低价中标”风行,是节约成本还是扰乱市场?
近年来,工程、医药、信息等行业低价中标泛滥,腾讯还曾以1分钱中标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低价中标真的能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吗?业主选择低价招标、供应商选择低价应标的原因又是什么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中关于低价中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也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