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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否合法?

2019年09月05日10:12 

查找《招标投标法》,里面只规定有招标代理资质条件,资质获取部门,回避利益关系等。未明确有关代理费用支付内容。

查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只规定了招标人与委托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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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着“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去查找,有哪些有关规定呢?发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明确有规定。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查找《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第十条有: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后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将第十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到这里已经很明了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了。但,作为一个学习者,查找到这是不够用的。

浏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主要修改有关计价方面的内容。

现经过修改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已经明确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可以理解为,《办法》只给建议,如若双方共同约定为其他不违法的方式,从其约定。这里应该疑问的是:双方如何约定?双方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

其实,国家部门不会管你这么细的,再管就变成了计划体制时——个人谈恋爱都要组织解决的地步了。市场经济下,把管理思路转变为:相信个体都是个自私的聪明人。

应当知道的是,从个体自身出发,书面约定是自我保护最好的方式了。所以,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是否合法?应当在代理服务合同中查找,是否约定为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并且,代理机构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应当知道,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如果傻到没有落实清楚自己报酬的来源,还做事的话,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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