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建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管,及时消除住建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规定,我局摘录编制了《佛山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下称《标准》),对于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定属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局部暂停施工或全面暂停施工。
属于局部暂停施工的,应明确暂停施工的部位或工序。
二、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限期整改。
监理单位未及时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完成整改,报经监理单位复查具备复工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恢复施工。
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工程暂停令》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直接监管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