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规范审批程序,强化行业监管,重罚违法违规行为,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绩核查
(一)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建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二)个人业绩和企业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B级或C级工程项目,否则不予受理。
(三)目前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暂未录入上述信息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出具业绩核查函供企业申报资质时扫描上传,同时报送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备组织实地核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应录入一体化平台。
二、规范考核指标
(一)净资产。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应与上报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一致,市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采取实地核查、行政协助、函询等方式随机抽检。
(二)人员社保。申请企业应该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缴交社保,本单位社保缴纳情况依据人社部门在审批系统中的推送信息为准。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时,需提供业绩期间所在单位全部社保缴费凭证。
(三)技术装备。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设备,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