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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及有关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4年03月18日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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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4〕1058号)(详见附件1)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含西咸新区)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换领和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消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证书换领工作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二)同一资质证书上所载全部专业需同时申请换领,未提交换证申请的专业,后期将不再单独受理;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而放弃某项或多项资质的,可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换领申请。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的,相应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四)我市范围内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由原资质核发单位实施换领资质证书。

二、资质延续工作

(一)我市范围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等7个类别的资质证书延续工作由原资质核发单位负责核查。

(二)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未批准延续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延续申请,再次申请时同一资质证书上现有存续资质需同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详见附件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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