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1、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