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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大类,方法替你整理好了!

2021年04月29日16:50 

著名的大思想家斯宾塞•约翰逊曾经说过: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本身。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定标后合同价款往往会产生很大幅度的调整,那么作为造价人员如何界定发承包双方的责任和风险承担范围呢?这就需要我们对承包合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条款有一个深入的了解。本文将着重介绍和解读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

《计价规范》9.1.1条规定,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价款:

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合同的本质就是发承包双方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力义务设立、变更和终止,相应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分担也应该是平等的,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法或者部分合同无法履行。而《计价规范》中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也是依据双方风险共担的原则,将调价的事项分为五类:(1)法规变化类;(2)工程变更类;(3)物价变化类;(4)索赔类(5)其他类。我们一一来进行分析和解读。

法规类变化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者。《计价规范》3.4.2条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政策发布实施后,施工单位需要根据新发布的政策进行成本测算,消化政策所带来的影响。大的施工企业甚至需要修正自身的企业定额,以明确政策所带来的上升成本。因此,《计价规范》给了一个自然月的缓冲期来让承包单位理解政策和测算成本。也就形成了基准日之前法规类变化不予调价,基准日之后法规类变化予以调价。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且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价款。即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期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减少。这样就体现了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谁担责谁吃亏的原则。

工程变更类

《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变更的定义是: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增减的变化。

根据上述定义及《计价规范》9.1条补充说明,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都应属于工程变更类的内容,他们都是由于合同客体的改变而引起合同价款的改变。合同主体的改变如更换承包商不应该属于工程变更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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