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动态 五部门:禁设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投标资格;不得用技术商务条件等限制投标

五部门:禁设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投标资格;不得用技术商务条件等限制投标

2021年07月27日15:02 

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29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

《实施细则》共7章31条,分为总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其中,审查标准是《实施细则》的核心。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比如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等。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等。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方面,《实施细则》要求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例如: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

以下为实施细则原文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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