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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不得通过要求本地机构、本地办公面积、本地社保等限制投标人

2021年07月12日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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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相关政策出台要有“准生证”:《实施细则》明确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实施细则提出: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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