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概念,撤回和撤销。撤回与撤销看着好像类似其实他们的区别很大,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而我们只有真正能分得清撤回与撤销,才能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人的选择权利。
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1、在实施程序方面。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生效时间方面。撤回需要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知到达招标人,即时生效,不需招标人同意。撤销是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需招标人同意。
3、行为时点方面。撤回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撤销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
4、权利所属方面。撤回是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擅自散销投标文件。
5、文件处理方面。撤回是在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撤销是在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
6、风险范围方面。撤回是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撤销是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7、法律责任方面。撤回是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进行主张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无论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8、影响后果方面。撤回可以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提供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一般被动接受该种情况。撤销是为其他投标人创造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