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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九大常见疑问

2021年06月07日14:01 

同一供应商在磋商文件公示期进行了两次质疑,对于第二次质疑,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回复吗?

答:如果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出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可以不回复,否则不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供应商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盖章,能否拒收?

答: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两个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其中一家供应商可以帮另一家供应商代缴投标保证金吗?

答:不可以,会被视为串通投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会被视为串通投标。

竞谈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不全,能要求其澄清吗?

答:不能。《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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