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13日 04: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结构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有关的材料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并属于《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除依法必须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外,招标人自愿招标的其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中央驻陕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依法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在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室内装饰招标办)备案,并由省室内装饰招标办实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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