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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24年08月15日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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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工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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