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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中运营期临时借款利息是否应计入项目运营成本
近期以专家个人身份参加某PPP项目合同确认谈判时,社会资本方要求将运营期临时借款利息作为运营成本计入政府方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项目回报方式为“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方则认为不该由其承担,谈判由此陷入僵局。因该问题的核心为利息是否应计入运营成本及由哪一方承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欢迎同道中人交流和拍砖。
一、在项目决策阶段,因不考虑资金来源,对项目进行技术方案经济评价和分析时,明确运营成本中不包含利息(运营成本=总成本-折旧-摊销-利息)。
二、在工程财务核算时,利息因与具体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故不直接计入营业成本,但其作为财务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期间费用计入财务当期损益,在利润核算时,根据“利润=收入-费用”的会计等式,利息应作为期间费用进行分摊核算。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因PPP项目公司是为特定项目设立,没有其它分摊途径,故项目运营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均应计入当期运营成本进行费用核算。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第十六条,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项目中政府“当年运营补贴支出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上述公式中第一部分费用:
中将社会资本方投入的全部建设成本折算为各“年度现值”的基础上计入了“合理利润率”,显见该部分资金应由社会资本方提供,故由此发生的相关资金成本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用)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则需承担该部分资金的“合理利润”和“时间(折现)价值”;第二部分费用“年度运营成本×(1+合理利润率)”,因年度运营成本资金使用周期最长为1年,故不考虑折现,但明确由政府支付“年度运营成本”的“合理利润”可知,该部分“年度运营成本”应全部由社会资本承担,故由此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用)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