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项工程,该词语的定义无从考察,应系从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产生,百度百科将“甩项工程”定义为“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甩项工程。甩项工程中有些是漏项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而造成的未完工程;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工或进行修补的工程”。
对于存在甩项工程的整个工程所进行的验收就是甩项验收,进行甩项验收并不意味着整个工程已竣工,这只是一种假设竣工,是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未完成的工程情况所作的一次确认,甩项验收后合同双方可以据此进行相关结算。就整个工程而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暂不施工部分工程,甩项是暂时的,甩项工程最后仍需进行施工。
一、甩项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甩项竣工目前无相关规定,仅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关于“甩项”的规定描述,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关于“甩项”的规定描述:
“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关于“甩项工程”的相关规定:
“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示范合同文本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