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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的风险
从诚意金的法律属性分析可以看出,诚意金如果为借款性质,则可能存在较大风险:
(一)合规性风险
一是政府不合规,政府行为必须坚持谦抑原则,即法有明文才可为。PPP模式的采购系由政府方主导,也应坚持这一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设置诚意金条款,可能存在采购被认定为不合规的风险,从而导致交易的不确定性。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推项目,把诚意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更是违背了政府设置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初衷,合规性风险更大。
二是社会资本不合规,目前PPP的社会资本方仍以国有企业为主,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如果不计利息或利息低于基准利率,则可能构成国有资产流失,即使计算利息等于或高于基准利息,也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规经营行为。
(二)经济性风险
经济性风险指的是诚意金无法顺利回收的风险。除去验证型诚意金,其余诚意金都需要打入政府方指定的账户,而且政府方不会给予任何担保措施(现行政策也禁止政府方担保),那么如果发生政府方违约或者PPP项目经营困难无法返还诚意金的情形,社会资本方不得不承受诚意金损失的风险。
综上所述,借款性质的诚意金条款是PPP模式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非正常现象,因此社会资本方要慎重对待设定有借款性质的诚意金条款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