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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中标后你却要放弃,项目怎么办?

2018年12月27日09:38 

还记得去年,鉴于多项政策的出台,笔者接到的PPP项目咨询多是项目如何才能入库、如何“包装”才能吸引社会资本、如何合法合规推进项目等;而今年随着PPP项目的遍地开花时代的终结,鉴于多地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已接近当年一般预算支出10%上线、而融资环境尚未好转、部分社会资本为争夺市场投标的PPP项目中标价过低及中标项目多导致资本金供应不足等,笔者接到的咨询则多是已中标的中标人迟迟不愿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的由于资本金与融资资金不能按约定提供导致合同终止等。关于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已有不少的讨论,笔者在此只对PPP项目中标后,中标人不签订项目合同放弃中标做一简要分析。

PPP项目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可知,PPP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标人并非不可以放弃中标,只是需要有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正当理由即可,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但何为正当理由,上述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笔者结合PPP项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此梳理后,认为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可以被认定为PPP项目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如下:

1、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如PPP项目中标后,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外资的承诺书;

2、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内容做实质性变更的,如中标后项目尚未实施,采购人对PPP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建设期等做重大调整的;

3、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如采购人要求中标人改变对建安费的报价结果,对工程另外作出让利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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