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本文结合PPP项目实施全流程,对项目公司各环节增值税业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项目公司设立阶段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件规定,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PPP项目投资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取PPP项目的运营资格后,一般会设立项目公司(对项目公司再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运营模式,本文在讨论税收业务处理时,合并为一个整体考虑),企业以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成立项目公司,通常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项目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作进项税抵扣。
二、项目公司建设阶段增值税处理
项目公司设立后,就进入项目实施阶段,该阶段包括项目建设及完工验收,涉及增值税业务处理主要有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两种典型模式。由于上述两种模式增值税处理基本相同,下面以BOT模式进行分析。
(一)项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11号)关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规定,当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实务中通常为政府付费机制模式,项目公司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
项目公司在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实务中通常为使用者付费机制模式,项目公司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BOT模式下,项目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需要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不论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还是按照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在基础设施建设阶段都需要确认工程施工成本、毛利、建造收入,会计核算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由于该阶段一般并未收取款项,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BOT模式下有两个环节涉及营业税,一是项目公司建设过程确认的建造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二是自建的建筑物在转让环节对自建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对单位自建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项目公司从事建筑服务发生的纳税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规定,按“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