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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诚电厂安全事故,监理究竟负多大的责任?

2016年11月30日15:07 网络

2016年11月24日早上,江西省宜春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74名工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从初步掌握的情况看,事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压缩工期、突击生产、施工组织不到位、管理混乱等有关。

11月28日,江西宜春官方发布消息,由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江西丰城发电厂施工平台坍塌事故9名项目方责任人被刑事拘留,其中就有2名监理人员。

这则消息也再次引发人们心中的疑问:监理应负多大的责任?是不是又要承担刑事责任?回顾国家改革以来近30年的监理发展之路,已有许多监理人员因为工程事故而身陷囹圄。一次又一次敲响的警钟,叩问着监理这个岗位,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核心能力的咨询服务,你那柔弱的双肩能否担起失去自由这样天大的责任?

监理的责任,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承不承担责任,而在于承担多大的责任?“责权利一致”是归责的原则,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使的权利以及收益严重不对等时,被处罚的人会感到不公,会产生新的伤害,因为从一开始就是错的。同时,这种权责利的失衡,随之而来的是职业尊严的丧失、职业认同的淡化,而监理正是在这种复杂的因素下,逐步沦为了弱势群体。

近年来,由于监理责任界定不清,安全责任被无限扩大,有关部门对监理处罚不当或处罚过重的案例日益增多,多名监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锒铛入狱。甚至主管部门的领导还认为:工程出了事故,监理能没有责任?连带责任、低收益、高风险,使监理行业一些优秀人才流失,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一些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例中,如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模板坍塌事故、湖南凤凰大桥施工垮塌事故、北京西单西西工程4号地模板坍塌事故等等,相关监理企业受到重罚,部分监理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监理行业引起了震动和恐慌。

面对现实中越来越离谱和变本加厉的监理追责案例,建设部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意图对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晰化、明确化,要求凡是与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事项,包括施工单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人员资格和配备、施工方法和环境、工程机具质量和使用、施工安全巡查和督导等等都要监理负责监管。然而,意见的出台,仍然没有平息以下质疑:一方面,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符,条例和意见与《建筑法》条款不一致,《建筑法》并没有为监理创设施工安全监管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条例和意见与监理合同不协调,监理的权利和责任是业主委托的,业主都不承担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责任,监理的安全监管责任从何而来?于法于理都不通,这活干的实在憋屈。

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一些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干脆挂个名,不到现场了,因为现场有负责安全监管的监理人员,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反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出了安全事故,不问施工单位是怎么干的,而是首先责问监理是怎么管的;对监理的处罚比对施工企业的处罚还要重,有的事故甚至只处罚监理,施工单位没有任何责任,工程获奖是施工单位做得好,出了问题是监理单位没有管好,这其实是强盗逻辑。凡此种种,不仅扭曲了“三控两管一协调”的监理核心工作,而且还降低监理行业的职业地位,监理沦为了监工,知识密集变为劳动密集。尽管如此,追究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还是一再发生,严重打击了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阻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人认为,监理不应承担安全责任。对于监理行业来说,讨论监理要不要负安全责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从法律层面上固定下来的规则,想要去除非常困难,涉及理念之变和具体个案的悲怆,况且修法程序旷日持久。现实的做法还是做好自己的工作,承担起这一历史使命,并保护好自己。如果事故不幸发生,监理行业还是要发出声音,呼吁社会公正对待监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分清责任,科学合理地追责,在量刑上并考虑相关因素,行业协会应联系相关法律机构,为那些因安全事故受到刑事罪追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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