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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注意,山东删除监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

2018年11月05日11:56 

刚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最新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监理单位

与旧版相比,新版文件的主要变化点在哪里呢?

整理如下↓

1、第三条,对“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的概念予以界定;

2、第四条、第六条,删除“施工合同备案”相关信息;

3、第五条,增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4、第六条,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改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删除“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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