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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1月10日15:42 

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行为,提升招标代理市场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关于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陕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07]207号)、以及《汉中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汉发改投资[2012]6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从事水利、交通、房屋建筑及市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企业注册地在汉中市域外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市承接代理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部颁发的甲级招标代理资质,特殊情况下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对乙级招标代理企业进行单项备案;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三)在我市设有分公司,分公司必须有固定营业场所,一个代理机构原则上只能在我市设立一家分公司。

(四)在我市有常驻负责人,驻汉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具备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拟在汉中分公司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1名;承揽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应至少有一名水利造价师。从业人员需提供本公司近两年度内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五)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陕西省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陕登记证书》;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质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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