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发〔2023〕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会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省发展改革委代表省政府作为委托单位,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选择确定省级代建单位,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省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省本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