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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对 “PPP时代”污水处理厂的影响初探

2018年03月28日10:49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绿色税制”的法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将于2018年4月1日迎来首个征税期。由费变税,即将迎来“首征”的环境保护税对于从“强制”到“全面”实施PPP模式的污水处理厂有何影响,是否会改变以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投融资交易结构和回报机制,是否会导致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出现执行层面的风险,导致项目出现困境。针对此问题,本文笔者提出一些个人观点,仅供各位参考。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一项根本策略,是增强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在环境保护税实施之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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