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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贯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研讨会纪要的函 建标造函[2006]48号

2015年11月10日16:42 

关于下发贯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研讨会纪要的函

建标造函[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建设部第149号部长令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令)落实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于7月18日在北京召开了贯彻部令研讨会。会议由标准定额司副司长徐惠琴主持,标准定额司司长陈重和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曹金彪做了重要讲话。造价处处长杨丽坤对部令中的主要内容做了说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资质管理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陈重同志在讲话中,强调了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并对落实好部令提出了具体要求。曹金彪同志强调,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此外,他还对部令中有关监管条文的制定背景和执行中注意的问题做了介绍。

会议期间,代表们就贯彻和具体执行部令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统一了认识;对下一步的资质许可工作进行了研究。现就贯彻和具体执行部令的有关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仅供各地工程造价资质管理机构在工作中参考:

一、关于第九条(一)项: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书满3年,是指自乙级资质批准部门批准为乙级资质的文件之日起到企业提出申请晋升甲级资质之日止满3年;批件丢失的,应由乙级资质批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2004年12月1日以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乙级资质(暂定期一年),计入乙级资质年 限。

二、关于第九条(四)项: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有本企业聘为中级职称聘书的人员。

三、关于第九条(五)项: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统一按男、女60岁计算。

四、关于第九条(八)项: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如财务审计、监理、本单位承接的其他业务收入等。审查时应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并与咨询合同或委托书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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