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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品牌投标问题

2018年03月19日10:2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经施行两个月,该办法关于多家供应商使用同一品牌产品参与投标的规定,在实践中依然存有一些争议,给实践中更好贯彻落实87号令造成了一些困扰。那到底87号令关于同品牌竞标的规定实践中存在哪些争议或是难点疑点呢?笔者在此逐一分析梳理,供业界同仁参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难点1:同品牌不同型号投标,算1家还是多家?

答案:算1家。

财政部2003年给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由于文件规定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才以一家供应商计算。意味着依据该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不同型号产品”的投标人,可作为不同的供应商计算。

但最新实施的87号令第三十一条中,将上述表述修改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依据评标办法的不同,最终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与竞标或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也就是说,只要是提供了“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不管型号是否一样,都应当视为一家供应商。可见,87号令对相同品牌竞标的限制较财办库〔2003〕38号文的规定更为严格。


难点2:制造商与经销商投标同一品牌,是无效投标吗?

答案:不是,算1家。

87号令实施以前,各地对于制造商和经销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竞争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判为无效投标,有的视为串通投标。87号令颁布以后,上述处理方式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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