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对招标人而言,允许联合体投标能够吸引更多有实力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提高招投标活动的竞争性;对投标人而言,组成联合体能够增强投标竞争力和中标后的履约能力,弥补联合体有关成员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作为招标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2.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视为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3.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于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或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对于投标人而言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呢?
1.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