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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

2016年11月10日09:45 网络

一、进一步认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民间资本的进入,对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和供应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壁垒和体制机制障碍。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破除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行业的各种显性和隐性壁垒,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健康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一)规范直接投资。民间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可以采取合作、参股等方式参与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作为专业运营商,受托运营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

(二)鼓励间接投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依法合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认购等进入市政公用行业,政府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实际,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

(三)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打包”投资和运营,实施统一招标、建设和运行,探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以城带乡模式。鼓励大型、专业化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通过资产兼并、企业重组,打破区域和行业等限制,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企业集团,解决企业“小”“散”“弱”等问题。鼓励有实力、有规模的专业化民营供热企业参与改造、兼并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小锅炉,扩大集中供热面积。鼓励优先使用工业余热提供供热服务。鼓励地方政府、热用户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化供热公司负责锅炉运行、维护。鼓励燃气供应商参加天然气市场交易、竞价供气,为更多民营企业参与燃气供应提供更大的空间。

三、改善民间资本投资环境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在遵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应。支持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规定执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投资者的,可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投资者、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者的,可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土地出让方案的基础上,将竞争确定投资者的环节和竞争确定用地者的环节合并进行。

(二)完善行业用电政策。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支持供水、燃气、供热、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三)完善金融服务政策。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加大对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地下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做好在市政公用行业推广PPP模式的配套金融服务。支持相关企业和项目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债券,拓宽市场化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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