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条款细节咨询的答复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问题如下:
1.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公示中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请问这些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烦请详细列出予以说明?是否包括用于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是否包括技术人员的职业证书等相关文件?
2.若需要将用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中的业绩合同复印件进行公示,是否会对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