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结清逾期即可信用修复,5月1日起执行
2023年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 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 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 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 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