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动态 工程中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探讨

工程中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探讨

2016年10月27日15:25 网络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的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深化建筑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已经推行多年,但目前在招标投标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1.工程项目中招投标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1.1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干扰
《招标投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干预。但不少招投标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主办单位设下道道难关,卡死外来企业,难以公平竞标。一些地区或部门抬高进入门槛,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不仅直接破坏了项目招投标的秩序,同时也不利于工程建设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1.2 政企不分存在同体监督现象
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活动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实际上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的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的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有的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1.3规避招标行为,非法干预评标
一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常见的方式有:1)肢解工程,化整为零;2)部分招标;3)不进行公开招标,而把工程项目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内部瓜分;4)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邀请招标;5)限制信息发布;6)利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规避招投标。

1.4暗箱操作、私下转让
在部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各投标企业虽然均是以合法、正当手段参与竞争,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之间并未发生隐蔽的利益关系,中标单位是以正规的程序、方法获得项目的承建权,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一些中标企业并没有严格依据先前所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条款去完成建设任务,而是将中标项目中的各个分项、分部工程转包至其他企业,甚至为寻求高利润、将项目转包至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机构。基于此种不正当行为,中标的工程项目往往是在被层层分解、转包、扒皮的情况下组建而成,由于项目的经费被逐层消减,继而造成偷工减料的发生,不仅破坏了建设市场的秩序、项目整体的效益,同时也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1.5行政监督不力,执法查处不严
国家《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使建设单位有法可依。但是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不严,以致出现以言代法,以政代法,以不正当的竞争垄断承包工程,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在招标中,管理部门不协调,不配合,使招标投标市场不能形成统一管理。

2.完善招投标制度的对策研究

2.1. 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制建设,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体系
建议国家对《招标投标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在此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加强具体的操作细则,如标段划分标准、成本价的可操作性判定等。同时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可借鉴国外的做法,评标结束后将中标人、中标价格、评标专家、评标标准等进行公示,规定在公示期内参与各方都可以享有知情权。

2.2 规范招标行为,严格执法
政府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进行监督,凡属国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必须坚决进行招标投标,还要对法定招标项目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则程序实施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接受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3 严格筛选评标专家队伍
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针对评标准专家的选拔需要按法律规定进行,不能再评选过程中出现人情关系,整体降低水平,同时评标专家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同时具有较好的道德修养;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可以通过网上评标的方法跨地区、跨部门进行,体现其公平性;县级以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人员及监管方面的制约,不适合组建评标专家库,应予以取消,整体水平应全面提高。

网友热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