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合同管理虽已经过十多年运行,但截至目前,由于合同价格条款的不严密,以及不合法的无效合同条款的存在,使得乙方在合同签订开始便处于风险状态。当风险出现时,双方又不能顺利协商解决。从而由施工方提出诉讼或造成停工待款等情况,迫使业主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仲裁或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双方纠纷,此类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针对各种纠纷现象及其解决对策进行粗浅探讨。
一、市场不规范,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业主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价,利用买方优势,往往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压级压价,提出不合法的合同条款和不合理的要求。
施工方利用业主缺乏相应知识和盲目压价的心理,故意接受其提出的不合法条款,签订承包合同。再通过以下不正当手段以求降低损失或谋求较大利益:
①偷工减料,强压成本;
②以次充好,虚报材料价格;
③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行贿等手段拉拢甲方及监理在合同履行中变更价格或多签虚报工程量。
合同价过低导致承包商无力履行合同;同时也会使承包商签证、索赔频繁;还会使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存在隐患。另外,工期拖延也会引起各种合同纠纷。
因此,在当前僧多粥少的市场形势下,为避免恶性竞争,应提倡合同控制价设置高限和低限双控制,以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发生。
二、现行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计价依据不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