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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2023年10月27日09:42 

引言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建设工程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又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法律问题,这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普通工程造价活动更加复杂。从法律层面上讲,原被告双方基本没有了协商和协调的可能,这对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职业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如何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成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一个工程作为案例,结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遇到的典型争议,阐述相关司法解决的相关解决策略。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总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利用工程造价的相关专业知识,对仲裁活动中涉及工程造价问题进行谈判,不仅具有司法特点,还有工程造价的一些特点,从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对这个工程造价的上诉来看,需要同法律部门运用法律的强有力的手段来判定整个工程造价,并执行判决,它还是一种特殊行业的行为,含有建筑行业的行业特点,需要遵守建筑行业的法律、规章、政策、规范等各种相关标准,司法鉴定必须要依法科学,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更要侧重法律,看重事实,做到有法可依的原则。

2、司法鉴定案例中的问题与对策

2.1 案例背景

2021年2月鉴定人接受某地区仲裁委员会委托,对申请人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某县灾后恢复重建水厂工程施工X标段”工程的竣工结算总价中争议部分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于2014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约3000万元。在办理竣工结算过程中,双方由于场平内容无指令单、无现场收方单,现场实际做法与施工图做法不一致等问题,就结算价款产生了争议,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无法协商解决,于2020年11月诉至某地区仲裁委员会,双方决定开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鉴定工作于2021年3月正式开展。于2021年4月,鉴定单位组织对某县灾后恢复重建水厂工程施工X标段工程现场情况进行踏勘。鉴定单位于2021年6月完成鉴定工作。

2.2 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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