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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新规的几个关键点你把握了吗?

2018年06月04日15:18 

工程招标

一、《新规定》出台的背景

2000年1月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和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准则。该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00年5月,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施行,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个方面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以上相关规定施行18年来,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问题也不少。一是“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过大、规模标准过低,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二是过度干预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各地政策林立,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明显,这些问题严重妨碍了经济的发展,修法呼声强烈。

千呼万唤,国家发改委2018年3月终于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新规定》的亮点

(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

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

从起点金额的角度,《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虽然提高的幅度与市场期待仍有一定距离,但这显然是各方现阶段充分博弈的结果,已属不易。

三、关于《新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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