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以哪种方式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都有三种情况: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有效合同,以下是三种情况下工程合同结算分析。
1.无效合同的结算
无效合同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结算应如何处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6种情形则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以上情况出现,无论以哪种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如果工程已实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招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稍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已实施的,参照无效合同结算条款执行。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结算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