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前言
笔者曾在2021年6月3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
日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撰写了系列论文一《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为什么?突然吗?》,引起较大的反响。也接受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咨询,笔者发现:很多工程咨询人,尤其是监理工程师,特别关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走向,故,笔者撰写了此文作为系列论文之二,抛砖引玉,一起讨论。
一、工程咨询业有必要存在吗?
建设工程合同是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特殊承揽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是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之所以成为发包人是因为其对项目具有承包权,而原始承包权是通过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得到的。因此,发包人可能来自不同行业,可能是政府、企业,也可能是学校、医院,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占比较小。而承包人必然是具有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专业企业。
故,除供求关系带来的所谓“强势”外,承包人在专业上明显占有优势。而二者除建设工期外,对工程质量与工程价款的目的与手段追求相反,从而使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矛盾不可避免。因此,发包人必须需要借助第三人的技术优势来得到平衡,以避免其不应承担的风险,这就是工程咨询服务存在的基本原因。
笔者认为,只要建筑业存在,承包人属性不变,工程咨询业就有存在的必要。只要分别分包模式存在,承包人内部承包制度法律上仍允许,当前中国工程咨询业存在的必要性会逐步增强。因此,当今中国工程咨询业有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