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闽建筑〔2023〕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国资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国资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2024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闽建〔2020〕5号),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程序和时限。鼓励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强化工程结算考核。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监督指导,积极帮助解决过程结算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事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拒不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的,在对其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