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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的部分重新核定!

2022年04月12日17:42 

住建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的部分重新核定!

近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条例》提出:

1.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2.实行过程结算: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过程结算。

3.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施工过程结算的部分重新核定。

4.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延迟支付的利息,工程款支付周期应当与施工过程结算同步。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建设。

5.禁止拖延结算支付: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未完成审计、评审为理由,拖延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文件原文:

住建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的部分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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