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行政部门不断出文力推EPC模式,但实践中却总是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走得坚难,走得坎坷,一路困惑。
本文则是在此基础上对EPC模式中工程监理问题的进一步探讨。EPC模式中最为常见的困惑之一就是EPC项目中的工程监理定位问题。EPC项目是否需要工程监理?若需要,是否应遵循现有的监理规范、规程?若无法套用,又该如何?……
本文就上述困扰在简要分析EPC模式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EPC模式与平行发包模式的差异
1、概念的差异
若将实施阶段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和施工承包人,这种模式就是业内通常所称的“平行发包模式”。《建设法》是以平行发包模式为主要模式构建法律框架的,故基本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若将实施阶段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发包给工程总承包人,这种模式就是业内所称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即EPC模式。《建设法》仅对EPC模式采取提倡态度。但基于现今“一路一带”的现实需求,EPC模式的地位正在不断提高。
2、特点的差异
平行发包模式,对发包人而言,对造价确定依据较明确,商业风险相对较小且较利于控制过程,缺点在于承担技术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对承包人而言,由于承包范围相对简单明确,因此,商业和技术风险均较小。
EPC模式,对发包人而言,选择合适的承包人较困难,且因确定造价的依据不具体导致商业风险较大,但通常不太可能承担技术风险。而对承包人而言,EPC模式具有便于“统揽全局、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条件,缺点在于商业风险较大。同时,由于承包范围复杂,往往具有一定探索性和涉外性,故技术风险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