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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立法技术,谨慎、准确使用法律表达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了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需遵守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制定《PPP条例》时也遵守立法规定、恪守立法技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但遗憾的是,《PPP条例》存在多处用语不准确、不规范的现象。
例如,在规定PPP模式的原则时,《PPP条例》第5条使用了“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表达,但该等用词并不准确。对于法律原则的设置,我们认为在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与已经制定的法律,特别是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所确定的法律原则衔接:如果在先制定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原则,在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直接采用相同的表述,以免采用不同表述时增加法律适用和解释成本。由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在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时早已采用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语词,《PPP条例》第5条如果采用不同的表达,则应当明确该等原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中相关原则存在何种差异。如果并不存在差异,则应当直接采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中相关原则。因此,目前的条款实际已经违反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5条第1款中“用语准确”的要求。
同样地,《PPP条例》第7条第2款“综合性管理措施”、第8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第20条第1款“守信践诺”等表述亦存在同等问题。我们建议在制定《PPP条例》时严格恪守立法技术,准确使用严谨的法律表达,避免语焉不详导致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