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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服务行为

2018年07月09日11:21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服务行为,其中设立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负面清单,明确了法律规定的货物、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地方长期依赖的融资平台公司被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地方融资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唯一合法渠道后,出于多种因素考虑,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假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融资,而且这种行为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引起了中央部委的警惕。

2016年,国家审计署的《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称,有的地方出现一些隐性债务,内蒙古、山东、湖南和河南等4个省份在委托代建项目中,约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付建设资金,涉及融资175.65亿元。近期,审计署再次披露了一则具体的地方借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违规与项目承建企业签署兴泾镇回乡风情特色小镇城镇化工程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承诺将19.65亿元购买服务价款纳入银川市财政预算,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一些地方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超越管理权限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问题,这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为了制止地方这一行为,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下称《通知》),

严禁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意见稿》结合上述《通知》要求,明确负面清单,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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