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业动态 财政部答复来了|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能否修改标的数量、最高限价信息?

财政部答复来了|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能否修改标的数量、最高限价信息?

2021年09月02日15:58 

不时有网友就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实践问题咨询财政部,8月30日,财政部国库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复。

政府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

问题一

问:我单位根据任务需要,需购买各类消防车辆,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投诉举报案例,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必须要把“整车具有工信部公告”作为资格项。由于当前所有车辆面临底盘国五排放标准转国六的转折期,很多车辆特别是大多消防车均未取得国六工信部公告,我单位乃至全国消防救援单位在采购过程中难以满足三家响应的前置条件。请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具备国六工信部公告”资格要求放宽至“投标时提供国六或同类型国五工信部公告,但交车时提供国六公告”?这样的话就可以保证有三家以上单位响应。

答:留言所述,如果国家对底盘排放标准有强制性规定的,应服从其规定。若难以满足三家供应商响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问题二

问:我为政府采购代理从业人员,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中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中“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关于这句话我的理解是这个工程的含义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管是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还是单独的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管采用招标方式执行《招标投标法》体系还是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法体系。只要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例如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只要使用预算资金超过100万元或者60万元的工程,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上进行发布,没有说执行发改委16号令的400万元的工程、200万元的货物、100万元的服务就可以不发布意向公开的说法,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都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问题三

问:一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是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费用,这种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是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费用的招标代理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采购?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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