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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评标办法和评审的视角探讨投标竞争规范化

2018年04月19日10:51 

科学的评标办法和评审规则,不仅有助于实现招标人的实际需求,更能促进投标人之间公平公正地充分竞争。本文从项目评审逻辑入手,分析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及评审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强调以细化竞争规则来规范投标竞争,通过科学设定评审因素、细化评分打分规则、规范招标文件、评审分工配合等方式最大程度地避免在投标竞争中出现“逆向淘汰”以及投机取胜现象,促进投标竞争向精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一、投标竞争规范化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市场竞争规则是国家依法维护各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并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依法确立的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是为相互竞争的各市场主体提供机会均等、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违反公平竞争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会使市场竞争机制难以发挥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会使正常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破坏,削弱竞争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种副作用是竞争自身无法消除的,必须依靠科学的竞争规则来抑制和消除,使竞争行为规范化,在规范竞争中推动市场朝着高水平的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现实依据及意义

“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升学考试有竞争规则,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有竞争规则,体育竞赛根据竞赛项目有不同的竞赛规则。这些无一不是在一定的规则下竞争,以实现优胜劣汰、择优者取之。

投标竞争的核心是评标办法及专家评审。投标人主要围绕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制作标书,响应招标文件。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从而推荐出中标候选人。评标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竞争内容,科学的评标办法及评审,不仅有助于实现招标人的实际需求,更能促进投标人之间公平公正地充分竞争。因此,本文主要从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重点是综合评价法)及评审的视角,探讨如何规范投标竞争。

二、评标办法的留白及竞争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留白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评标办法主要有两种,即综合评价法(也可以叫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估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二条,对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做了范围性的规定,即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的比重(即权值)为10%~30%。该条款还对评审因素做了笼统性说明,即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可见,在现行法律法规层面,对综合评价法评审因素及分值设定留有很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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